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