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
第12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
調卷審查後,除聲請人所主張之新台幣11,504元,係訴訟標
的之價額,並非訴訟費用,不得請求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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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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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
│地政複丈費用     │4000元│
├─────────────┴──────────────┤
│總金額:新台幣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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