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7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正煌交通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16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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