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健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639號返還車輛牌照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1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及行
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計程車業契約書、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律師
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