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汪陳寶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宜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通華通運有美公│有限責任花蓮第│101年11月5日│93,737元│A0000000│050-031-│││ 司林有祿 │二信用合作社││││1020-5││││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