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43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添福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7年9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7年10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