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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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請人鴻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登記表正本,委託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