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請人鈺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富晟具實業有限公司),還是(富晟餐具實業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登記不同,請 陳明 正確發票人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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