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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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 劉丁源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萬元(53000×12×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2元(63964×1/2=31
982)。然原告業已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顯有溢繳31,982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