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夥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張䕒鍶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 盧奎澤
曾嘉信 鄭宜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夥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500元(計算式:305000+135000+287500=72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原告僅繳納4,740元,尚欠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