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鄭硯香 再審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本院99年度他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8月24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可稽。又再審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2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
是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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