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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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周胡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天鈞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