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思慧南方公園創意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正確姓名、住址(如係以公司為相對人請重新具狀載明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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