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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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賴月桃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被告 林素貞 法定代理人 陳肇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計算式:192,588+774,884=967,4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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