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五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係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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