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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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邱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7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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