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38號原告乙○○
樓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