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9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為夫妻關係,嗣因故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2004)蕉民初字第197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因該民事判決之作成,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固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4)蕉民初字第197號民事判決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均影本)各1份為證,惟未據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本院認可該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於法未合,礙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