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姓名: 蘇金怨 )間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