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92號聲請人 邱穩誠 相對人 陳李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6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清償日期為102年3月1日,並約定按月給付利息,如有三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又相對人為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復於97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92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自99年6月1日起即未為清償,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60萬元及利息、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清償記錄及銀行明細表、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莿桐││444│田│00│07│2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