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債權人 易婷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育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查判決書附件一第7頁所列之債權人易婷婷受吸金金額為新台幣121萬元,而已轉件金額不應列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