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坤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坤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詹坤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8月、4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中。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8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④上開①至③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5年3月1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107年7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