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83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拾肆袋(驗餘總淨重拾貳點參柒貳柒公克,各含包裝袋壹只)、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83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104年度毒偵字第377號簽結確定。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4袋(驗餘總淨重12.3727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1.12公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15日21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4袋(驗餘總淨重
12.3727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其為警查扣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1.12公克),亦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該等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袋與毒品依其性質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一併銷燬,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