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將其收押,並於十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於十二月十日即將屆滿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