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展越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展越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展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同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重傷未遂或同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12月1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持鋒利之西瓜刀對告訴人 劉祐任 揮砍多下,致告訴人傷勢嚴重,危害告訴人之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甚鉅,雖被告於案發6日後曾有自行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到案說明案情之舉動,惟其於犯案時係蒙面到場,犯案後隨即搭乘接應車輛逃離現場,對本案僅承認有普通傷害之犯意,復曾有另案遭通緝之紀錄(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仍極有可能因不願負擔刑責而逃匿,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是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