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4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40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立權
藍逸庭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3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告丙○○為朋友,緣丙○○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於民國105年不詳時間,已告知丙○○有關甲○○與告訴人乙○○登記結婚之消息,丙○○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甲○○、丙○○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在106年6月16日晚間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Q汽車旅館內為性交行為。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被告丙○○涉犯同條前段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甲○○、被告丙○○分別所涉相姦、通姦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39條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2人於107年1月8日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於107年2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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