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長 (即 陳炎茂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案外人即被繼承人 陳志鋒 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志鋒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志鋒之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四、本件債務人、請求標的若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