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佳蓮黃秀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黃秀珍請求連帶給付之責?因臺
端請求標的未載明連帶給付之責,又事實及理由欄未具體載明得對債務人黃秀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依臺端所提出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4條所載「甲方未
按期完全付清擔保債權任一期款,乙方將以電話及信函催促甲方繳款」,請陳報對債務人催繳款項之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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