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雖為強盜重罪,但尚不能單以此為羈押之理由,仍須有逃亡或是使案情晦暗之危險,始能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而被告遭查獲後,態度良好,全力配合查案,並無湮滅證據情事,且被告又無逃亡之動機,家人為被告終日奔波,僅希望能具保與面會,又被告素行良好,無重大前科,僅因一時失控而犯本案,被告經此教訓,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亦有被害人指述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有羈押之必要,為本院羈押在案,今本案雖經本院審結,於96年10月31日宣判,然被告既提出上訴,本案未告確定,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曾雨明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