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2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蔡瑞賢
被   告  鄭喨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2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27日上午9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
4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申請YouBe現金卡,並於第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循環動用,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
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月應
還款之金額,被告若未依約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
年息18.25%計付利息。詎被告迄至95年6月19日止尚積欠伊
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92,082元未償還等情,業據提出
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交易紀錄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計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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