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盛正儀 被告 毛葛苓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