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七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文源 (即鵬程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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