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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