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0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法官游秀雯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