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0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