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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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李榮富 (即 陳素貞 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俊 (即陳素貞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李依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陳素貞(已歿,已由李榮富、李榮俊承受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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