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二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甲○○受判決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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