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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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木桂 再審被告 蔡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意旨略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之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許方收受94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書等語。爰就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一)原確定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之訴駁回。
二、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於94年3月23日判決後再審原告不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無理由於95年8月1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有前述民事判決附卷可參。據上,臺灣高等法院既已對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為第二審本案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再審原告即不得對本院94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準此,再審原告就本院94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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