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蔡木桂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蔡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