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746號抗告人 詹秀勤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原法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
278號裁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1千元(見本院卷第11頁),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20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卷第13頁);抗告人就抗告費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8年6月1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駁回(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05號卷第7-8頁),並於同年20日送達抗告人確定在案(見上開第305號卷第9頁),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之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自屬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