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士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葉士忠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葉士忠明知具殺傷力之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間某日某時許,於屏東縣屏東市民生家商附近某汽車旅館內,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仔」之成年人所交付具殺傷力之子彈3顆而持有之。嗣因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於108年1月21日21時40分許行經屏東縣○○鎮○○路○○○號前,見葉士忠形跡可疑,故而上前盤查,復經葉士忠之同意搜索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當場於該車車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僅附表編號1所示子彈3顆具殺傷力,其餘扣案物與本案無關),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本件被告葉士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
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8至42頁、第105至107頁、本院卷第102頁反面),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子彈3顆可佐;復有員警偵查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蒐證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3、49至55、57、75、77至96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子彈3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108年6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115至
120頁、本院卷第8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按未經許可持有槍、彈,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同時持有種類相同之槍、彈,縱令客體有數個(如數支同種類槍枝、數發同種類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生想像競合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固同時持有3顆具殺傷力之子彈,仍不因持有數量之多寡而有異,僅就持有子彈論以單純一罪即為已足。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毒品、槍砲之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又其明知具殺傷力之子彈為違禁物,屬高度危險物品,稍有不慎,容易危害自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對社會治安存有潛在之危險性,竟仍持有之,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3顆,數量非多,且並未持有其他具殺傷力之槍枝,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將子彈用於其他犯罪,犯罪情節尚非甚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在家種植檳榔及做木工、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3萬多,且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因實施鑑驗試射而裂解,均已喪失子彈之結構及功能,而均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非制式子彈3顆,雖為被告所有,然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11所示之物,均非槍砲及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亦非違禁物,且均無事證證明與本案被告犯行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末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因無事證證明與本案被告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行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思賢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非制式子彈│3顆│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2.鑑定結果: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8日刑鑑字第10800│││││14924號鑑定書、108年6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2│非制式子彈│3顆│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2.鑑定結果: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均無法擊發、認均不具殺傷力(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8日刑鑑字第10│││││00000000號鑑定書、108年6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3│海洛因毒品│4包│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4。│││││2、與本案無關。│├──┼──────────┼───┼────────────────────┤│4│甲基安非他命毒品│6包│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至10。│││││2.與本案無關。│├──┼──────────┼───┼────────────────────┤│5│玻璃球吸食器│1組│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與本案無關。│├──┼──────────┼───┼────────────────────┤│6│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1枝│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槍枝(槍枝管制編號││編號12。│││0000000000)││2.鑑定結果: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管│││││內具阻鐵,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7│彈匣│1個│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8│槍管│1枝│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2.鑑定結果:認係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9│彈頭│3顆│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2.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彈殼│3顆│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2.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1│訓練彈│4顆│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2.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