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秋藤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 律師
涂文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
5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秋藤自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者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為有期徒刑11年4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而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的進行及刑罰的執行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茲上開羈押期間3個月即將於108年7月10日屆滿,本院於108年7月4日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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