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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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訴人時代天然食品工廠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 葉明哲 被上訴人丙○○
乙○○
甲○○
丁○○陳 李木莉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上開所稱刑事訴訟判決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丙○○、乙○○、甲○○、丁○○等妨害自由、毀損、竊佔等罪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是即不能認為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因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陳李木莉未經原審判決,上訴人竟將之列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非法所許,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蔣嶸華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