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業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辯稱:無殺人之犯意等語,亦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上訴意旨仍憑己意,否認有殺人犯意,而為事實上之爭執,並泛詞指摘原判決未盡調查之能事,而未具體表明原審未調查者究係何項證據,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王景山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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