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祝遵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文 間因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網路上盛傳被告蔡英文當選後將賣掉臺灣,中華民國變成臺灣人民共和國及改掉國旗歌,請被告將此段話向全國大眾說明清楚,並在年前執行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請求被告於年前向全國大眾說明當選後是否賣掉臺灣、變更國家名稱及國旗歌,經核並無任何法律依據,且無涉民事私權之爭執,與民事訴訟解決私權糾紛之目的不合,是揆諸上開說明,其所述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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