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REGORYDIONRUSSELL選任辯護人吳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304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GREGORYDIONRUSSELL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之桃紅色圓形錠劑伍顆(共計驗餘淨重壹點伍參玖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我國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致易滋生相關犯罪,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氣,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其於犯罪後坦認犯行,且前於我國無何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兼衡其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見偵查卷第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桃紅色圓形錠劑5顆(共計驗餘淨重1.5390公克),經鑑驗結果含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0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MDA之外包裝袋1個,係被告所有,用於防止毒品裸露、潮濕以便於攜帶、持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30407號被告GREGORYDIONRUSSELL
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4樓統一編號:LH834079號(紐西蘭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其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署103年度偵字第23136號案件),業經貴院103年審易字第3905號案件審理中,茲再將其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GREGORYDIONRUSSELL明知MDA(3,4-亞因基雙氧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A之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24日前某日,在臺北市○○區○○○○段○○○號「LUXY」PUB內,以新臺幣2千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MDA5顆(驗前淨重1.5400公克,驗餘淨重1.539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3年9月24日下午5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頂好超市員山店內,因另案為警查獲,而於其隨身背包之菸盒內,扣得第二級毒品MDA5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代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GREGORYDION│全部犯罪事實。│││RUSSELL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佐證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之│││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事實。│││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相││││片2張編號(07、11)││├──┼───────────┼───────────┤│(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扣案之桃紅色圓形錠劑5│││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扣案│粒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之MDA錠劑1小包│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GREGORYDIONRUSSELL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3日
檢察官朱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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