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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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丙○○
17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