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花蓮縣 壽豐鄉農 │97年3月25日│100,000元│FA0000000│0000000││││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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