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曾氏 外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1,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