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申請補助經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 劉幸義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科技部代表人 吳政忠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複代理人 葉人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白杰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補助經費事件,業經本院於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0年9月30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楊坤樵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朱倩儀